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8个职能处室。根据决算编报要求,纳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本级1个单位。
第二部分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18693.3万元,与2016年决算相比增加146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10.2万元,占18.24%;其他收入4959.6万元,占26.53%。
二、关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计18693.3万元,与2016年决算相比增加146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450.5万元,占18.46%;项目支出14447.2万元,占77.29%。
三、关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2938.1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9689.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检察”12930.1万元,与上年决算相比增加9779.2万元,其中:
“行政运行”2721.6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职工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运行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行政运行的基本支出。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18.5万元,主要用于:职侦局采购测谎仪、数据分析仪等专用设备支出。
“其他检察支出”1019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办案技术用房基本建设支出,网络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维修费等商品服务支出,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采购等其他资本性支出。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8万元,其中:
“行政单位医疗”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
四、关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总计272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1398.8万元,其中:
“基本工资”437.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职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津贴补贴”563.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职工的岗位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等 。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10.1万元, 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88.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99.6万元,主要用于: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值班费、绩效奖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400万元,其中:
“办公费”40.3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用品等支出。
“印刷费”5.5万元,主要用于:调研文集印刷、展板制作等支出。
“咨询费”4.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手续费”0.3万元,主要用于: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水费”6.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用水、消防用水、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电费”0.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1.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
“物业管理费”118.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开支的办公办案用房治理、绿化、卫生、食堂等方面的支出。
“差旅费”1.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维修(护)费”35.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网络信息系统修理、运行与维护费用。
“租赁费”2.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租赁办公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培训费”1.1万元,主要用于: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专用燃料费”0.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购买日常专用燃料的支出。
“劳务费”5.9万元,主要用于:技术服务费、摄像服务费等劳务费支出。
“委托业务费”4.0万元,主要用于: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的费用支出。
“工会经费”23.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福利费”0.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91.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税金及附加费用”27.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3万元,主要用于: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宣传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12.1万元,其中:
“生活补助”1.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
“奖励金”0.1万元,主要用于: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住房公积金”465.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
“提租补贴”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购房补贴”29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的按月补充公积金。
“采暖补贴”21.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住房采暖补贴。
“物业服务补贴”29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物业服务补贴。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8.6万元,主要用于:未包括在上诉科目的未休假补贴。
4、“其他资本性支出”18.7万元,其中:
“办公设备购置”18.7万元,主要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五、关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418.7万元,比2016年增加211.7万元,增长102.27%。主要原因是:1、电梯、立体车库、监控等设备已经过了质保期,维护费用增加;2、办公办案技术用房及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增加,网络运行维护费用增加;办公办案用房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管理费用增加。
六、关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
七、关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7.24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7.24万元。
八、关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无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及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
九、关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2辆,全部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无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第三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