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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学等方面的知识,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有些违法犯罪行为人或受害人是女未成年人,由女性工作人员开展搜査、讯问、询问等工作,有助于了解案件情况、保护当事人隐私,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因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司法机关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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