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禁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图片、录影带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不但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更会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甚至无可挽回的影响,甚至会诱发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因此,严厉打击儿童色情制品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成为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传播的最主要渠道,我国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发布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如果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还可能会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