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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检·新萌”微课堂(二十五):商场、旅游景点是否应该设置母婴设施?
时间:2024-0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旅游景区景点设置母婴设施和方便幼儿使用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商场、旅游景点的卫生设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内部应当有防滑地面、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婴儿床、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保护哺乳私密性的遮挡设备等。目前,不同地区和场所的母婴设施和方便幼儿使用的卫生设施建设在水平上还存在一定差异,暂不具备设置有关母婴设施的商场、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积极创造条件,配置更加完善的母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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