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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召开了首例不起诉宣告训诫会,对涉嫌盗窃罪的一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未检部门检察官、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参加了本次训诫会。
未成年人刘某(化名)因家中亲人去世,回老家急需用钱,借钱无果,便生歹意。因平时无意间看到被害人支付宝密码,便偷拿被害人手机,向自己账户转账七千元现金。考虑到案发时,刘某只有17周岁,系未成年人,有坦白、偶犯、犯罪后悔过等情节,且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我院遂决定以训诫会的形式,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宣告不起诉决定后,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逐一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法治教育及训诫谈话,分析犯罪原因,讲解犯罪危害性,同时肯定其自身优势,希望他把握好这次机会,把今天作为一个新的起点,争做一名光明磊落的有志青年,走好自己的人生路。法定代理人表示,今后加强联系沟通,做好亲子教育,切实承担起监护职责。训诫之后,未检部门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干警对刘某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对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亲职教育。刘某在思想上深受触动,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要学法守法,重新做人,努力学习汽车修理技术,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本次会议是我院首次采用训诫会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宣布不起诉的一次有益尝试,是既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理,又切实让被不起诉人体会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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