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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方首次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联手 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转载自广东检察网)
时间:2015-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起中国检方首度成功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联手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案件。据广东省检司法协助处负责人周楠生介绍,本案是南方航空公司两名员工利用负责送修飞机相关部件的职务便利,多次向新加坡世界航空协会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WAA公司)业务代表透露南航相关项目招投标条件、底价。广东检察机关和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联手出击,经过多年努力,日前,终将行贿、受贿人绳之以法。此案是广东检方从新方发出的司法协助请求中挖掘出的线索。据新方透露,当时该国据新方公司行贿案情况,向6个国家和地区发出类似线索,唯有中国积极回应并查办了贪腐案件,反腐力度值得钦佩。

  广东省检察院表示,这是中国检察机关首次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联手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在双方尚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两机构无缝对接、配合有力,为两国司法合作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从新方司法请求中挖掘跨国贿赂犯罪线索

  2010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在调查新加坡WAA公司行贿案中发现,该公司曾在商务活动中向6个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公司雇员行贿,包括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新方遂向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商请同意其派员来华向涉及某大型航空公司的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最高检国际合作局对新方的司法协助经审查同意后,指定广东省检察院协助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调查人员对涉案的南方航空公司周军辉等三人了解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对新方的司法协助请求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南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跨国收受新加坡WAA公司贿赂。

  司法协助处处长周楠生告诉笔者:“既然是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就不只是配合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进行调查那么简单了,双方必须开展互助合作。”他说,“相较于查办国内发生的行受贿案件,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这项工作需要开展跨国合作调查,尤其是涉案资金的取证问题,由于行、受贿双方往往会通过跨国转账、或者在国外现金支付乃至洗钱等方式完成交易,调查取证相当困难,需要双方紧密协作。

  中新两国至今沿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双方如何就个案顺利开展司法合作,面临诸多问题,考验不小。为有效地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司法协助处遂将案件线索转交省检察院反贪局初查,再视初查结果决定如何协助新方来粤调查取证。

  广东检方两度派员赴新调查取证

  为收集新加坡WAA公司向南航员工行贿的相关证据,2012年1月和2013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两度委派司法协助处和侦查三处组成的办案组赴新加坡调查取证。

  参加此次调查取证的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检察官戴纪锋告诉笔者,两国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要想顺利推进工作,就要先了解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工作规范,秉持法治原则,真诚沟通,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广东检察机关的这些努力消除了证据转换和执法权合法化等障碍,办案组顺利地与新方进行情报交换,在其大力协助下查阅了新方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会见并询问了向南航工作人员行贿的新加坡籍人苏某和钟某。

  戴纪锋说,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办案人员的陪同下,广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苏某、钟某分别用英语谈话。谈话一开始,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办案人员就告诉被谈话人说:“你们是南航案件的证人,自愿作证,我们不会给你们任何压力。”听完这话,广东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免心里一颤,压力顿时增加。因为担心“言多语失”,暴露自己的问题,谈话过程中,两名被谈话人都多次表示要征求律师的意见再做回答。好在广东检察机关侦查人员注意询问技巧,展示追查事实的诚意,多加说服,最终使他们如实陈述了与南方航空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商业往来中给予佣金回扣的事实,较为清晰地掌握了跨国行受贿的言词证据。

  省检反贪局及时查处跨国受贿罪行

  办案组回国后,根据从新方获取的案件信息和证据材料,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三处于2013年4月及时对南航机务工程航材管理处大件送修室主任何仲、业务员周军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经过缜密地侦查审讯,两人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查明,2002年至2009年,何仲在担任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机务工程部航材管理处送修业务员、大件送修室主任期间,周军辉在担任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机务工程部航材管理处送修业务员期间,在南方航空公司飞机零部件维修和航材销售业务招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违规将其他参与竞标的公司报价告知了新加坡WAA公司,帮助WAA公司的母公司美国NORDAM集团成功竞标,何仲、周军辉从中收取WAA公司佣金回扣分别为2.4万美元和9万美元。

  此外,办案人员经过深挖扩线,还查实两人在其他业务往来中收受他人贿赂的案件。包括,何仲帮助新加坡新科宇航公司业务代表贺永峤贿赂人民币24万元、港币9万元;周军辉收受新加坡新科宇航公司业务代表贺永峤贿赂人民币14万元,收受美国FAFAIR航空器材公司业务代表魏明贿赂8.56万元。

  2014年,周军辉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年底,何仲二审被判犯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

  协助新方就WAA公司行贿案来粤取证

  中方负责查办南航案件,需要赴新取证;新加坡查办WAA公司行贿案也要来广东取证。

  2013年9月,经高检院批准,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委派两名调查员到广东就WAA公司行贿案进行调查取证。广东省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司法协助处和侦查三处周密安排、积极协助。双方办案人员充分交流了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移交了协助调取的相关书证。依据新方的司法协助请求,广东省检察院安排会见了何仲、周军辉并获取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安排其他3名相关证人在自愿配合情况下接受新方调查人员询问,为新方惩处WAA公司行贿犯罪收集了关键证据,新方圆满完成了来粤调查取证任务。

  周楠生表示,中新双方反贪机构是在未建立司法协助平台的情况下,尝试进行个案司法合作的。总结此次合作的模式,双方通过交换情报、各自立案侦查、互助调查取证方式,在各自刑事管辖范围内追诉犯罪,查明了新加坡WAA公司涉嫌行贿和我国南航职员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彼此务实的司法合作,不仅联手打击了商业贿赂犯罪,也有力地震慑了其他跨国犯罪。

  周楠生说,新方调查人员高度赞扬了广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协助中所体现的保障人权、依法办案意识和真诚、务实、高效的合作态度。此外,新方调查员还透露了一个情况,那就是,掌握了WAA公司涉嫌向六个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公司职员行贿的犯罪线索,新方分别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唯有中国检察机关给予高度重视并查办了受贿犯罪,中国惩处腐败犯罪的实际效果和工作效率值得钦佩。新方还表示,通过交换情报、各自立案、互助调查取证等合作方式共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也是他们在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中的一种全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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