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县农村妇女韩秀梅及其女儿为争取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向济阳县人民法院垛石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但法庭未受理其诉讼请求,也没有按规定向其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5月5日,济阳县检察院就法院立案登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济阳县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已于5月7日就该案立案登记,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这也是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立案登记第一案。
5月4日上午,济阳县垛石镇裴铺村村民韩秀美向济阳检察县院垛石检察室求助:按照村里的风俗,她找的是“上门女婿”,婚后她和女儿的户口也都落在裴铺村。2014年的时候,国家因修高速公路征用她跟女儿的耕地,国家给了村集体征地补偿。但是2015年3月份,裴铺村的村委会召开代表会议,并对“嫁出去的姑娘和孩子户口都在本村”等情况是否具有土地补偿的分配权进行了投票表决,投票结果韩秀美和女儿不具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秀美和女儿以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为由,将裴铺村委会起诉到济阳县人民法院垛石法庭。但法庭收到民事起诉书后,告知韩秀美的此事已经过村民民主议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未受理其诉讼请求,也没有按规定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