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近日,我院与区司法局会签《天津市东丽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共二十二条,确立了社区矫正一体化协作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定期举行联席会议,汇总、交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情况。同时详细规定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准假原则、外出事由、申请时间、审批程序、从严和从宽审批情形、监督管理、异地报告、违规处理、销假、检察监督等内容。
《实施办法》的签订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外出管理活动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助力我区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供稿:第四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