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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金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公告
时间:2023-10-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犯罪嫌疑人金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已于20231025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本案被害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被害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三、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4.申请回避的权利;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控告权;7.获得保护的权利;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承担的诉讼义务:1.作证的义务;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4.接受检查的义务。相关赔偿问题需等到审判阶段处理。

四、本案承办检察官:李检察官 联系方式:84833654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310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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